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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攀枝花胜诉:责令限期搬迁通知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来源:北京文启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7-10-25 15:14    作者:北京文启律师事务所    阅读:

    行路难,行路难,多岐路,今安在。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李白《行路难》

    拆迁维权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可谓是一件难事,也正因为如此,很多人固守着“民不与官斗”的思想,丝毫不敢迈进维权大门半步,可是,胆怯与忍让并未换来真正的尊重和合理补偿。而正是那些勇于反抗强权并挑战“民告官”的“刁民”,虽然在维权的道路上艰难前行,饱尝了行政部门的冷眼和法院的刁难,但是他们据理抗争的决心和百折不饶的斗志却让拆迁方退避三分,在他们不懈的努力之后,一次次看到的便是照亮他们前行道路的曙光。

【基本案情】

    委托人汪先生(化名)在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前进镇某村拥有合法房屋,2013年11月,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仁和区分局给其下发了一则《责令限期搬迁通知书》,要求自行拆除地面附着物及构筑物。汪先生虽然不懂这个通知书应该由哪个部门又应该如何作出,但是他可以肯定的是,这个文件已经使他离强拆不远了。于是,汪先生果断联系到梁开贵律师,向专业律师进行了一番咨询后,果然验证了他的想法,拆迁方这是要走强拆的一步险棋,因为照拆迁方的思路,在这个《责令限期搬迁通知书》后边,必然将是强制搬迁的通知和随后的强制搬迁行动,然而,专业律师也告诉汪先生,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仁和区分局给其下发的《责令限期搬迁通知书》存在违法点,如果及时启动法律程序是完全可以将被动局势扭转的。听了律师的分析,汪先生更加坚定了法律维权的决心,当即便办理了委托代理手续,和梁律师一起走上了法律维权的道路。

【维权亮点】

    一审法院以《责令限期搬迁通知书》不具有可诉性不予受理,维权律师及时上诉,精准打击,获二审胜诉,带领委托人顺利进入法院审判的大门。

【精彩回放】

    梁律师经过对案情的仔细分析,决定同时启动多个程序进行维权,当务之急自然是先将这个《责令限期搬迁通知书》撤销,阻止拆迁方妄想强制搬迁的企图。律师立即起草了法律文书,指导当事人向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诉请撤销该《责令限期搬迁通知书》。拆迁案件的立案可谓是一座高山,多少被拆迁户就是因为无法攀爬至顶峰而失去看到山后风景的机会,汪先生虽然因为有律师帮助而底气十足,可是在等待立案的日子里也是心中在打鼓,就在当事人苦苦等待着受理通知的时候,仁和区法院便送来了一纸行政裁定书,打开一看,法院认为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仁和区分局给其下发《责令限期搬迁通知书》是基于前进镇普达村集体土地的征收而作出,在土地征收的各个环节,行政机关都给予了相对人的诉权保障,而且该通知书要求当事人自行拆除并不必然引起强制拆除的后果,因此,该《责令限期搬迁的通知书》不具有可诉性,法院不予受理。汪先生愤愤不平地告诉了律师,办案律师却表现的极为淡定,这些基层法院基于行政管辖权而不能独立审判作出的不公结果对他们来说早已经是家常便饭,没什么大惊小怪的了。律师做的是迅速起草了上诉状,上诉至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中,律师直指该《责令限期搬迁通知书》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直接影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而且在作出《责令限期搬迁通知书》的过程中,并没有给予行政征收相对人必要的诉权保障。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仁和区分局作出该《责令限期搬迁通知书》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不符合国土资源部发布的法律文书格式规范,应予撤销,而一审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在梁律师掷地有声的激辩和据理力争的主张下,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不仅撤销了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书,而且指定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律师说法】

   “蜀道之难,难于上青天”拆迁维权亦如此,面对强势地位的政府,任何一种说词都可以成为迫使维权脚步戛然而止的利器。本案中一审法院毫无掩饰地表露出一种对政府违法行为的偏袒,他们的理由虽然能堵住老百姓之口,可在专业律师的眼中却是那样的牵强,普通的被拆迁人遇到这样的阻力恐怕早已被拦在诉讼大门之外,庆幸的是,汪先生在文启律师团队的帮助下逆转局面,冲出重围,终于打开了行政诉讼的大门。单单就这一个撤销《责令限期搬迁通知书》的维权程序尚且如此曲折,可想而知,被拆迁人经过多个维权程序最终获取合理补偿的过程中还会遇到多少阻碍,作为被拆迁户的你,以自己的力量能走到哪里?因此,律师不得不提醒各位被拆迁人,不是你们不够聪明,而是对手太狡猾,拆迁维权仅仅靠一腔热情和英雄胆魄恐怕是不行的,只有依靠经验智慧和对法律的透彻解析才能战胜强大的对手,最终获取合理的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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