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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胜诉:人民法院司法审查认定国家保密局规定不生效并撤销省厅和市局行政行为
来源:北京文启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7-10-24 21:08    作者:北京文启律师事务所    阅读:

【案件背景】

    利先生是广东省从化市太平镇一名企业家,90年代至今,倾注了大量心血,用常人所不具备的信念支撑着一个企业,其生产的商品远销海内外。2014年,因“广州地铁14号线和广从路快速化改造项目”建设,部分厂房面临征收,但就拆迁补偿问题一直未与征收方达成一致意见,经过几轮谈判,利先生发现,在“公共利益”面前,利先生根本无法与征收方实现对等谈判,甚至被多次威胁要实施强拆。因此,虽然与征收方“洽谈”数次,但拆迁补偿问题一直未能如愿解决。拆迁补偿问题成了困扰利先生一家人的大问题。

【拆迁维权前奏】

    但是企业家出身的利先生在无奈之下并没有盲目拆迁维权,更没有冲动抵抗,他相信法律会还自己一个公道。于是,利先生在2014年11月找到了梁开贵律师代理维权事宜。在梁律师指导下,利先生首先向广州市规划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广州市地铁14号线和广从路快速化改造项目”的规划红线图、专项规划、建设方案、规划总图资料、控制性详细规划。但是,广州市规划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保密局建办[1997]X号《建设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由,认定广州市地铁14号线的专项规划及规划总图资料因涉及城市基础设施中城市的交通系统,属于秘密的政府信息而拒绝公开。之后,利先生依法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后者维持了原行政行为。

【精彩瞬间】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出的维持原行政行为复议决定书将这场维权博弈正式拉入了高潮。2015年5月20日梁律师协助利先生以一纸诉状将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原广州市规划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被告诉至法院。起诉之时,恰逢修正后的《行政诉讼法》开始实施不到1个月,新法赋予了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权力。此时对该文件提出司法审查,很可能是新法实施后司法审查第一案。于是,律师指导利先生在要求撤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拒绝履职的决定书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复议决定书的同时,提出了对[1997]X号文件进行司法审查的请求。

    经过法庭上紧张的博弈,2015年11月20日,利先生收到了法院的判决:人民法院认定住建部、国家保密局的文件不生效;撤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原广州市规划局)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惠规涵[2014]X号《广州市规划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决定书》;撤销被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粤建复议决[2015]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要求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对原告利先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后期关注】

    通过梁律师与利先生的配合,利先生拆迁维权首战告捷。后期经过多方博弈,最终利先生在补偿协议上签字,补偿问题获得圆满解决。

【律师说法】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的制定、审查、备案、发布虽然都有严格的法律程序,但是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显得较为简单,在缺乏严格程序约束的同时,亦没有严格的备案审查机制。新《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同时,第六十四条还对规范性文件的审理结果作出了明确规定,“认为该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意见”。不仅实现了诉讼的受案范围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的接轨,自此行政行为都会被司法权审查,而且实现了从根本上减少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历史性进步,是真正意义上的司法进步!

    本案就是将广州市规划局对利先生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不予公开的政策依据作为突破口,因为该规范性文件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依据尚不合法,具体行政行为又怎会合法呢?换而言之,演绎推理的大前提都不正确,其结论也必然荒谬。在拆迁维权过程中,只有不断总结经验,针对个案特殊性找准问题之关键才能做到蛇打七寸,实现拆迁维权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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